男人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假名)在2003年娶親,並在台灣解決戶籍登記,不虞,小萱婚後從將來台與阿國同住生涯,也不曾與阿國聯繫,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系體例。不滿婚姻確有沒有法回復之馬腳,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阿國是以依法訴請判決離婚。

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「有前項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要求離婚。」其目標是在使夫妻要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,然則否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判定標準為婚姻是不是已生馬腳而無回復之但願。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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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 聯絡方式都無!悲催男終於罷休了

中時新聞網
尹維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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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過,聯絡體例都沒有!悲催男終於放手,訴請離婚獲准。

法官認,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涯為目的,夫妻間應以真摯相愛、互信為基礎,互相合力連結其共同生活之美滿及幸福,若夫妻間實已難以共同相處,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使相互憎恨之需要。

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申辯期日參加,也未提出版狀聲明或陳述。



文章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22001143-2604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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